西电学〔2018〕33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校风学风,整肃考纪、端正考风,维护学术道德,规范学术行为,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》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特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 加强本科生考试纪律与学术规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,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,将其贯穿于全体本科生的学习和生活之中。
第二章 考试纪律
第三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,按照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,将学生证(一卡通)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;无有效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;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;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;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,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;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。
第四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主考教师允许的工具书、参考书、计算器以外,其它所有物品(包括空白纸张、手机、具备存储功能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等)不得带入考场,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。
第五条 考试使用的试题、答卷、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,考试结束时收回,一律不准带出考场;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,应举手示意,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;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,方可离场。
第六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,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。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,依据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,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、书院教务办公室申请缓考,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,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一律无效;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;学生旷考,而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,经核实认定,按代考处理。
第三章 学术规范
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、科研、学术活动中,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保护知识产权,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学术权益。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,严于律己,自觉遵守学术规范,维护学校学术声誉。如有以下行为视为违反学术规范:
(一)剽窃:将他人的学术观点、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。
(二)抄袭:在他人的论文、作业、实验报告、项目、课题或其他成果中不标明出处,而作为自己的成果使用;在自己的成
果中使用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的成果,且重复率超过30%。
(三)篡改实验数据: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、甚至伪造数据资料,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,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。
(四)伪造: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,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,伪造专家鉴定、证书及其他有关学术能力证明材料。
(五)窃取署名权:未参加实际研究、未经原作者(项目负责人)同意或违背原作者(项目负责人)意愿、参加研究项目未经指导老师同意私自将团队成果发表或署名。
(六)泄密: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、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,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密。
(七)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:包括一稿数投、不正当地获取荣誉(包括在科技作品、竞赛、研究项目、论文中的署名与团队研究人员实际贡献程度不符)、诬陷他人、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等。
第四章 考试违规和违反学术规范的认定及处理
第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认定为考试违纪,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纠正:
(一)未按考场规则就座或未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就座的;
(二)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,尚未将手机、书包、复习资料
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;
(三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;
(四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;
(五)交卷后仍在考场或者监考人员禁止的范围内,逗留、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。
第十条 学生在开始考试答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违纪,给予警告处分,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:
(一)有第九条第(一)(二)(三)(四)(五)项所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且无视警告或拒不改正的;
(二)考试过程中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竖起或移向邻座,可能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;
(三)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说话的;
(四)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(五)其他考生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的;
(六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,构成考试违纪行为的情形。
第十一条 学生在开始考试答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:
(一)在桌内、座位旁边放置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、笔记、复习材料等物品的;
(二)在座位上携带有存储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手机、电子词典、计算器、掌上电脑等电子设备的;
(三)用规定以外的笔、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(四)未经允许擅自传递、交接、交换物品的;
(五)将试卷、答卷(包括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(六)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、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;
(七)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(八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,构成考试严重违纪行为的情形。
第十二条 学生开始考试答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作弊,给予记过处分,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:
(一)在桌内、座位周围、试卷下、身上藏匿或夹带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纸条的;
(二)在桌面、身体或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;
(三)抄袭他人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等包含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
(四)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(五)未经允许擅自传递、交接、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;
(六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的;
(七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;
(八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,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情形。
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,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:
(一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;
(二)组织作弊的;
(三)使用有存储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手机、电子词典、计算器、掌上电脑等电子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;
(四)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;
(五)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、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;
(六)向考场外发送、传递试题信息的;
(七)通过入侵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试题或修改成绩的;
(八)故意扰乱考场秩序、破坏考场设施设备,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;
(九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,构成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情形。
第十四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、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的,可参照本条例第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条处理。
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,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:
(一)已提交的平时作业、小论文、实验报告,任课教师发现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,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,本次作业或报告
成绩以零分记;无视警告再犯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二)已提交的课程期末论文或报告、本科生研究课程论文,经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指证或学院、书院专家小组认定存在学术违规行为的,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,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:学术违规行为未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抄袭、剽窃内容或伪造的数据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全部、核心或主要观点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(三)严格加强毕业论文(设计)过程管理,学生向学校正式提交毕业论文(设计)前,要经指导老师严格审查,并通过社会公认的数据库查重系统检测方可提交。如毕业论文(设计)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,参照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》进行处理。
(四)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,经认定,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,参照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(试行)》相关文件执行。
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,第一次考试违规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受到处分已解除情况下,第二次出现考试违规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,加重处分;第一次考试违规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受到处分未解除情况下,第二次出现考试违规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,选取两次行为中应受处分较重的一次,在较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;第三次出现考试违规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章 考试违规和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程序
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、试卷上的姓名与证件上的姓名是否相符,如有不符,应立即查实;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迹象,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;发现考生的违规行为,要当场制止并收好相关物证。
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当将考试违规学生的姓名、学号、考试违规情节在《考场记录》中如实填写并要求当事人签名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,连同试卷、物证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学生所在学院、书院考务办公室。考生拒绝签字的,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签字有效。学院、书院根据监考人员的记录和取证,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。
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规,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,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,巡考人员也应在《考场记录》上签名。
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况,要及时书面报告(连同物证)学生所在学院、书院教务办公室。
第二十条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认定与申诉,由发现人员将当事人姓名、学号、违反学术规范主要情节如实记录,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物证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、书院教务办公室,针对第十六条中提到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分别参照有关文件执行。
(一)对于学生已提交的作业、小论文、实验报告等是否违反学术规范可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指正,由学校(学院)课程组直接认定。
(二)学院、书院接到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后,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、书院组成专家组对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调查。学院、书院接到举报后,组织不少于7人的校内课程组或相关课程专家及学生代表(2名)组成的调查组,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,按照有关程序,遵循实事求是、严肃认真的原则,开展独立调查取证,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。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,调查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,经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学院、书院。
(三)如果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2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本科生院质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,申请复议。
(四)被举报人提出复议申请,必须附加本人任课教师或指导老师的复议申请。本科生院质监中心接到被举报人的复议申请后,要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调查组及时进行复查。经复查再次认定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属实的,维持原先的处理决定;经复查认定不属于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,要及时撤销先前的处理决定,并公开发布撤销声明,同时在全校公布复议结果,消除不利影响。
第二十一条 记录、反映考试违规情况或违反学术规范的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、书院查证核实后,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,并报送本科生院备案。
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规和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程序、处分审批权限、处分决定的告知、归档及学生申诉等,依照本条例以及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每位学生建立在校期间个人诚信档案,凡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的行为均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。
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
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检查者、记录者和管理者,在考试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,严格管理,不得无故缺岗、擅离岗位或者在考场中交谈、阅读书报等;不得放纵、包庇和隐瞒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;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帮助学生考试。违反上述规定的,学校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、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)指导老师应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的教育,对学生作业、实验、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等进行严格审查,发现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应加以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。对于未履行以上职责的教师,学校将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、书院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的学生予以处理,不得随意拖延,不得隐瞒不报,否则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,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和学术规范管理。
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条例同时废止。
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. 2018年12月30日印发